核心提示:所有的邪教,大多都具有共同特徵,即擁有剝削和危害人的相同組織結構、動力和行為方式。
12月30日報導 美國著名邪教問題研究專家裡克•艾倫•羅斯新近推出了一本揭秘世界範圍內邪教的新書《邪教:洗腦背後的真相》,詳細介紹了許多臭名昭著的邪教,如“科學教”、“卡巴拉中心”、“里程碑教育”、“法輪功”和“統一教”等,以及許多不為人所知的“小型而致命的邪教”。該書以大量實證性的第一手資料為基礎,加上作者本人數十年豐富實踐閱歷,堪稱目前揭秘邪教領域獨一無二的權威著作。該書近期已在亞馬遜網上書店銷售。
問題已經蔓延全球,許多大型邪教組織逐漸興盛,越來越引起國際社會的關注。沒有哪個大洲甚至國家敢宣稱自己未受到邪教現象的影響。隨著互聯網日益普及和便捷,任何人無論在任何地方,都可能受到邪教影響。書中披露了許多鮮為人知的邪教案細節,如1978年鐘斯鎮集體謀殺和自殺事件,1984年薄伽凡•史利•拉傑尼斯生物恐怖襲擊事件,1995年歐姆真理教東京地鐵沙林毒氣事件,1996年到2002年國際奎那意識協會詐騙和虐童案,2000年烏干達“恢復上帝十誡運動”屠殺和自殺事件,2005年耶穌基督末世聖徒原教旨教派性侵兒童案,以及2001年“法輪功”邪教人員“天安門自焚事件”等。
書中列舉了各種各樣的邪教團體,包含大量對“科學教派”、“法輪功”、“統一教”等受害者案例的剖析,生動地說明了這樣一個事實:被稱為“邪教”的團體可能會以許多偽裝面目出現。它們常常表現為一個宗教或精神團體,但也可能有其他偽裝形式,如商業和企業計畫、飲食鍛煉培訓、心理治療等。所有的邪教,無論以何種偽裝呈現給公眾,大多都具有共同特徵,即擁有剝削和危害人的相同組織結構、動力和行為方式。書中提到的一些邪教組織,中國讀者可能不太熟悉,但它們代表了亞洲或全球已經活躍的邪教組織類型,例如大型團體意識培訓、傳銷商業計畫以及打著基督教招牌的一些團體或機構,它們都可能具有破壞性行為。
書中還用兩個章節專門對“法輪功”做了分析,認為“法輪功”完全符合邪教定義的核心標準。“法輪功”邪教不僅在中國造成社會危害,而且在世界各地,如在北美地區已經引起同樣的關注。作者通過從受影響家庭的投訴、對前“法輪功”成員的探訪以及通過郵件與現時“法輪功”習練者的通信,得出結論:“法輪功”的確傷害人。裡克•羅斯認為,“法輪功”符合邪教最顯著的特徵,即人格驅動型,由一個具有“超凡魅力”的掌門人掌控該組織,已影響到中國上百萬人的生活,據報導已導致1000多人死亡。
“邪教”究竟是怎樣控制人的?本書有一章重點介紹現有研究機構對邪教操縱和控制過程的解釋。一些傳銷公司和大型團體意識培訓課程也採用了類似的綜合強制勸誘技巧,對他人的生活施加了不正當的影響和控制。干預邪教的基本方法在上世紀70年代由特德•派翠克首次制定和測試。他設計了一項教育課程,包括發人深省的提問和對話,試圖揭開邪教的控制程式,因此特德•派翠克的教育方法也被稱為“戒除邪教程式”。著名邪教問題專家和心理學家瑪格麗特•辛格言簡意賅地對此進行了解釋:“所謂戒除邪教程式,也就是給邪教成員提供邪教團體的真實資訊,使其明白他們自己的決策能力如何被剝奪。”本書中,裡克•羅斯將干預邪教教程分解成若干淺顯易懂的模組、不同類別的問題和相應的對話並賦予具體內容,因此,可以引導讀者學會識別可能有害的邪教團體,並利用相關的研究資訊和實用工具有效地處理邪教問題。
邪教已超越地理、人口、國籍或意識形態,是一個事關人類福祉的問題。從業三十年來,裡克•羅斯已經為數千家庭和邪教受害者進行過諮詢。多年來,他收到過多次死亡威脅,被跟蹤,甚至成為網路攻擊的目標。
裡克•羅斯還致力於在報刊、電臺、電視臺和網路上揭露邪教,他認為對公眾進行關於邪教的教育是最好的預防措施,媒體已成為揭露邪教的重要工具。他的言論已被世界眾多出版物和媒體引用,如美聯社、路透社、《紐約時報》、《中國日報》、《南華早報》、《華盛頓郵報》、《時代》週刊、《新聞週刊》和《福布斯》等。幾乎遍及全美的電視節目都報導了他的工作。
裡克•羅斯認為,互聯網已經徹底改變了關於邪教的認知教育。幾乎在任何地方、任何人通過訪問互聯網就隨時可以查閱邪教的歷史資訊。為盡可能地利用這一資源,他於1996年發起建立羅斯研究所互聯網檔案館,並向公眾開放。如今已成為世界上最大和最全面的關於邪教問題的線上資訊庫。
2014年12月29日星期一
2014年12月28日星期日
《Cults Inside Out》的读后感
从美国新闻供稿网(Prurgent.com)报道得知,美国著名反邪教专家瑞克•艾伦•罗斯(Ricky Alan Ross)近期推出了一部内容为邪教大揭秘的英文专著——《Cults Inside Out》。这部专著已在全球著名在线书店亚马逊网上架。据了解,此部专著包含对大量法轮功、科学教派练习者、受害者的案例剖析。
看了报道后,我找来相关内容,看看到底是不是真是本好书。
前天,我拿到了专著《Cults Inside Out》,读后觉得这本书确实值得一读。在此先声明一下,本人不是推销员,只是说说自己的读后感,给国内那些深受法轮功其害的朋友了解此书。
《Cults Inside Out》——译为中文《邪教大揭秘》的作者瑞克.艾伦.罗斯,外文名:RickyAlan Ross,美国佬,1952年出生,代表作品《Cults Inside Out》,瑞克·艾伦·罗斯是位咨询师、讲师和邪教干预专家,以帮助人们摆脱邪教控制为工作重心。他负责一个名为“邪教新闻”(Cult News)的博客,并于2003年创办”瑞克·罗斯研究协会(Rick A. Ross Institute),后更名为“邪教教育协会”(Cult Education Institute),该协会的数据库收集了那些具有争议性的个人和团体的庭审记录、论文和新闻报导。罗斯还曾发表过多篇揭露中国邪教法轮功的论著。
瑞克.艾伦.罗斯在长达30多年的时间里,参与了约500个邪教干预案件,提供专家庭审供词,并在世界范围从事邪教相关工作。在现邪教教徒和前教徒的帮助下,罗斯展现了众多邪教用于控制和操纵教徒的方法,更重要的是,罗斯还描述了部分摆脱邪教控制的有效方法。读了此书将通过《Cults Inside Out》清楚了解邪教的破坏本质,提高在他们自身的生活或亲朋好友生活中处理相似情况的本领。
Cults Inside Out》一书主要致力于探索人民普遍不太了解的邪教世界,并通过其多年的研究告诉人民有关邪教的一些判断标准。根据标准,首次准确的将中国大陆认定的邪教“法轮功”进行了性质判定。该书还重点关注破坏性膜拜团体以及他们如何招募和操控教徒,详述了当代从曼森·查尔斯时代到现在的重要邪教。
本人之认为这本书不错,其原因是该书作者对邪教的认识达到前所未有深度,甚至超越了大陆的某些伪专家;而且身为美国人,在局外看问题更透彻也更客观,仅以其对大陆关注的邪教“法轮功”描述来说,我认为书本反应的邪教性质比较公正,既没有向大陆有些媒体一样,破口大骂,也没有向反华势力说的法轮功多么的好。作者很公正的叙述了此功的邪恶本质,及一些基本特征。
看了报道后,我找来相关内容,看看到底是不是真是本好书。
前天,我拿到了专著《Cults Inside Out》,读后觉得这本书确实值得一读。在此先声明一下,本人不是推销员,只是说说自己的读后感,给国内那些深受法轮功其害的朋友了解此书。
《Cults Inside Out》——译为中文《邪教大揭秘》的作者瑞克.艾伦.罗斯,外文名:RickyAlan Ross,美国佬,1952年出生,代表作品《Cults Inside Out》,瑞克·艾伦·罗斯是位咨询师、讲师和邪教干预专家,以帮助人们摆脱邪教控制为工作重心。他负责一个名为“邪教新闻”(Cult News)的博客,并于2003年创办”瑞克·罗斯研究协会(Rick A. Ross Institute),后更名为“邪教教育协会”(Cult Education Institute),该协会的数据库收集了那些具有争议性的个人和团体的庭审记录、论文和新闻报导。罗斯还曾发表过多篇揭露中国邪教法轮功的论著。
瑞克.艾伦.罗斯在长达30多年的时间里,参与了约500个邪教干预案件,提供专家庭审供词,并在世界范围从事邪教相关工作。在现邪教教徒和前教徒的帮助下,罗斯展现了众多邪教用于控制和操纵教徒的方法,更重要的是,罗斯还描述了部分摆脱邪教控制的有效方法。读了此书将通过《Cults Inside Out》清楚了解邪教的破坏本质,提高在他们自身的生活或亲朋好友生活中处理相似情况的本领。
Cults Inside Out》一书主要致力于探索人民普遍不太了解的邪教世界,并通过其多年的研究告诉人民有关邪教的一些判断标准。根据标准,首次准确的将中国大陆认定的邪教“法轮功”进行了性质判定。该书还重点关注破坏性膜拜团体以及他们如何招募和操控教徒,详述了当代从曼森·查尔斯时代到现在的重要邪教。
本人之认为这本书不错,其原因是该书作者对邪教的认识达到前所未有深度,甚至超越了大陆的某些伪专家;而且身为美国人,在局外看问题更透彻也更客观,仅以其对大陆关注的邪教“法轮功”描述来说,我认为书本反应的邪教性质比较公正,既没有向大陆有些媒体一样,破口大骂,也没有向反华势力说的法轮功多么的好。作者很公正的叙述了此功的邪恶本质,及一些基本特征。
2014年12月27日星期六
美国专家瑞克•罗斯推出新书《邪教大揭秘》
美国著名反邪教专家瑞克•艾伦•罗斯(Ricky Alan Ross)近推新书《邪教大揭密》(Cults Inside Out),该书已在全球著名在线书店亚马逊网上架。据了解,此书包含对法轮功练习者的解除案例。
根据美国新闻供稿网(Prurgent.com)、美国商业电报网(www.businesswire.com)和美国著名反邪教专家瑞克•艾伦•罗斯创办的美国邪教信息网(Cultnews.com),在12月15日对此《邪教大揭密》的出版都进行了报道。“从未有著作像本书这样对通常所称的‘戒除’(deprogramming)进行如此详细的观察和探讨。从本书中,读者可以体会到一种把干预程序化解成包括评估、准备以及深度剖析在内的、易于理解的渐进式分块分析方法,而这些分块还附带有对科学教信徒、法轮功练习者以及陷入虐待性控制关系的年轻妇女的实际案例。”
这部专著已在全球著名在线书店亚马逊网上架。据了解,此部专著包含对大量法轮功、科学教派练习者、受害者的案例剖析,把邪教的丑恶嘴脸本质进行了详尽的剖析,对法轮功分析的步步到位,该书的出版,必将会让越来越多的人认清邪教的真面目。
关于《邪教大揭秘》及法轮功被美国专家揭露的话题,迅速成为网络热议焦点。之所以会形成热点,皆因不少痴迷者被邪教头目蛊惑,给家庭和自身都带来了极大的伤害。该书针对个人是如何开始接触邪教的?并如何摆脱邪教并有效治愈那些进入邪教“走火入魔”的人,需要哪些步骤?这些问题将在著名反邪教专家瑞克•艾伦•罗斯的最新专著《Cults Inside Out》中得到详细解答。
根据美国新闻供稿网(Prurgent.com)、美国商业电报网(www.businesswire.com)和美国著名反邪教专家瑞克•艾伦•罗斯创办的美国邪教信息网(Cultnews.com),在12月15日对此《邪教大揭密》的出版都进行了报道。“从未有著作像本书这样对通常所称的‘戒除’(deprogramming)进行如此详细的观察和探讨。从本书中,读者可以体会到一种把干预程序化解成包括评估、准备以及深度剖析在内的、易于理解的渐进式分块分析方法,而这些分块还附带有对科学教信徒、法轮功练习者以及陷入虐待性控制关系的年轻妇女的实际案例。”
这部专著已在全球著名在线书店亚马逊网上架。据了解,此部专著包含对大量法轮功、科学教派练习者、受害者的案例剖析,把邪教的丑恶嘴脸本质进行了详尽的剖析,对法轮功分析的步步到位,该书的出版,必将会让越来越多的人认清邪教的真面目。
关于《邪教大揭秘》及法轮功被美国专家揭露的话题,迅速成为网络热议焦点。之所以会形成热点,皆因不少痴迷者被邪教头目蛊惑,给家庭和自身都带来了极大的伤害。该书针对个人是如何开始接触邪教的?并如何摆脱邪教并有效治愈那些进入邪教“走火入魔”的人,需要哪些步骤?这些问题将在著名反邪教专家瑞克•艾伦•罗斯的最新专著《Cults Inside Out》中得到详细解答。
2014年12月11日星期四
邪教活动违反了国家哪些法律规定
所谓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在我国,邪教活动违反如下法律规定:
一、违反《宪法》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以法轮功为例,李洪志自称是“宇宙主佛”,鼓吹法轮大法是宇宙大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佛法,“正法时期的大法弟子可以不受人间法律的束缚。”(《正念的作用》)这种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的叫嚣是“秃子打伞,无法无天”,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法轮功冒用佛教的名义,自称“我们法轮大法是佛家8万4千法门中的一法门”,上百次围攻党政机关、新闻单位和“围攻中南海”,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鼓吹“消业”要弟子有病不医,造成上千名弟子不治而亡,严重危害了公民身体健康;李洪志诋毁现代科学和教育,称“这些小弟子都是来得法的”,诱骗一些儿童和青少年沉溺于法轮功的歪理邪说之中,严重妨碍国家教育制度。这些都是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所不允的。
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邪教教主把自己视为“神”,将自己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指使信徒肆意践踏国家法律,严重损害了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公然对抗,是对国家宪法的严重违反。
二、违反《刑法》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外,根据“两高”司法解释,邪教活动还可能面临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害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有关规定等方面的处罚。 这就是说,在惩治邪教活动时,一方面,邪教活动涉及到哪项具体罪名,就用哪项罪名处罚,涉及多项罪名的,还有一个数罪并罚的问题。如山东招远全能神成员麦当劳餐厅杀人案中,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因被害人吴某某拒绝提供自己的电话号码,即视之为“恶灵”,采取持椅子、拖把打砸,用力踹踏等手段,共同将吴某某残忍杀害,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明知全能神系已经被国家取缔的邪教组织,仍然纠合教徒秘密聚会,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发展邪教组织成员,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又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当数罪并罚。故法院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帆和张立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吕迎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被告人张航和张巧联只以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七年。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也就是说,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于公开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达不到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份数,系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的;在全能神鼓吹的“世界末日”来临之时走出去“传福音”的下层信徒,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悔改的,可能面临治安拘留或罚款的处罚。
四、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规定
未成年人是国家、社会和家庭的未来,但由于他们年龄尚小,对邪教的认识缺乏足够的判断力,容易受到邪教的蛊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法轮功成员“1.23”自焚案和全能神招远杀人案等邪教案件中,都可以看到未成年人参与和被裹挟的身影。正因为如此,国家要专门颁布《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这一特殊群体给予保护。
总体来说,预防和惩治邪教犯罪,我们国家的法律是完备的,可以做到有法可依。当然,如果能适时出台《反邪教法》,对于打击邪教犯罪将更加有利。
一、违反《宪法》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以法轮功为例,李洪志自称是“宇宙主佛”,鼓吹法轮大法是宇宙大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佛法,“正法时期的大法弟子可以不受人间法律的束缚。”(《正念的作用》)这种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的叫嚣是“秃子打伞,无法无天”,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法轮功冒用佛教的名义,自称“我们法轮大法是佛家8万4千法门中的一法门”,上百次围攻党政机关、新闻单位和“围攻中南海”,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鼓吹“消业”要弟子有病不医,造成上千名弟子不治而亡,严重危害了公民身体健康;李洪志诋毁现代科学和教育,称“这些小弟子都是来得法的”,诱骗一些儿童和青少年沉溺于法轮功的歪理邪说之中,严重妨碍国家教育制度。这些都是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所不允的。
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邪教教主把自己视为“神”,将自己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指使信徒肆意践踏国家法律,严重损害了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公然对抗,是对国家宪法的严重违反。
二、违反《刑法》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外,根据“两高”司法解释,邪教活动还可能面临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害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有关规定等方面的处罚。 这就是说,在惩治邪教活动时,一方面,邪教活动涉及到哪项具体罪名,就用哪项罪名处罚,涉及多项罪名的,还有一个数罪并罚的问题。如山东招远全能神成员麦当劳餐厅杀人案中,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因被害人吴某某拒绝提供自己的电话号码,即视之为“恶灵”,采取持椅子、拖把打砸,用力踹踏等手段,共同将吴某某残忍杀害,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明知全能神系已经被国家取缔的邪教组织,仍然纠合教徒秘密聚会,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发展邪教组织成员,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又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当数罪并罚。故法院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帆和张立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吕迎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被告人张航和张巧联只以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七年。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也就是说,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于公开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达不到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份数,系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的;在全能神鼓吹的“世界末日”来临之时走出去“传福音”的下层信徒,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悔改的,可能面临治安拘留或罚款的处罚。
四、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规定
未成年人是国家、社会和家庭的未来,但由于他们年龄尚小,对邪教的认识缺乏足够的判断力,容易受到邪教的蛊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法轮功成员“1.23”自焚案和全能神招远杀人案等邪教案件中,都可以看到未成年人参与和被裹挟的身影。正因为如此,国家要专门颁布《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这一特殊群体给予保护。
总体来说,预防和惩治邪教犯罪,我们国家的法律是完备的,可以做到有法可依。当然,如果能适时出台《反邪教法》,对于打击邪教犯罪将更加有利。
法律不容践踏
邪教违法犯罪不是因为不懂法律,而是因为根本未将法律放入眼中,根本就蔑视法律权威,且将挑战法律、破坏法律作为其基本行为范式,因此,对邪教违法犯罪不能听之任之,必须依法惩治,既让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震慑潜在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此高扬法律旗帜,树立法律权威,真正养成以法律为基点的底线思维。
邪教违法犯罪在世界范围内都作为普遍现象客观地存在着。美国邪教“人民圣殿教”采取的集体服毒事件,日本邪教“奥姆真理教”在东京地铁公然施放沙林毒气事件,乌干达邪教“恢复上帝十诫运动”炮制的集体自焚事件,中国邪教“法轮功”制造的天安门广场集体自焚事件等一系列令世人惊悚并为之颤栗的邪教恐怖事件,十分经典地说明邪教对法律的漠视与挑衅,在邪教眼中,法律就如同儿戏,完全可以任由其随心所欲地予以践踏。
邪教之所以视法律为无物,敢于冒天下之大不讳,公然践踏法律,并且对其违法犯罪行为的铁的事实视而不见,一概否认,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例,是山东“招远案件”的血腥犯罪行为当事人、中国邪教“全能神”成员张冬立等,在法庭上竟公然否认其在公共场所以残暴手段血腥杀人行为的犯罪性质,根本原因在于,邪教总是将其教规置于法律之上。譬如中国邪教“法轮功”就公开宣扬其歪理邪说为“宇宙大法”,贬称法律为“人间小法”。当中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该邪教便号召其成员以所谓“护法”等名义进行对抗。其所要护之“法”,显然不是法律,而是其歪理邪说。而其“护法”所针对的对象,显然是法律。因此,邪教违法犯罪披上了一层合法化效应的外衣,自然,在依法审判中,邪教人员理直气壮地坚持拒绝认罪服法,便有了其邪教歪理邪说之理论根据,丝毫不奇怪了。
就邪教违法犯罪形态论之,作为幕后操纵者的邪教主与作为前台表演者的邪教成员,是有所区别的。邪教主虽然未走到前台,但作为幕后唆使、煽动、调度、指挥和操纵者,其行为特征与法律上的间接正犯吻合,按照法律规定,间接正犯比照正犯定罪量刑,因此,邪教主违法犯罪行为应受到法律追究。邪教成员违法犯罪,其行为特征与法律上的确信犯吻合,确信犯虽然是基于信仰犯罪,但其行为毕竟触犯法律底线,亦属违法犯罪,故亦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总之,邪教主与邪教成员,尽管犯罪形态不同,然而在触犯法律底线上具有共同性,都具有违法犯罪行为,都需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治社会不但是中国追求的目标,亦是世界各国努力的方向。法治社会,法律具有最高权威,任何人都不能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法治社会,一切行为须依法而行,任何有悖法律、触犯法律、有损法律、践踏法律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法律的追究。日本政府依法追究“奥姆真理教”邪教主麻原幛幌的法律责任,依法判其死刑并予执行。中国政府依法追究“招远案件”当事人张冬立等的法律责任,依法分别判处其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中国及世界各国依法对邪教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处的诸多鲜明事例充分表明,绝不容许法律遭受邪教的任意践踏。
面对邪教在世界范围接二连三任意践踏法律的诸多令人发指的血腥事件,世界各国纷纷拿起法律武器,高举法律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对邪教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治。法国率先出台了《反邪教法》,在依法治邪的道路上成为敢吃螃蟹的先行者。中国也先后出台了一列治理邪教问题的法律规定,譬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刑法》第三百条,都明确规定了对邪教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而且还出了对《刑法》第三百条的两个“司法解释”,细化和明确了具体的处罚规定。这就为依法治邪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据,成为依法治邪的利器。
中国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治邪,已经走过了十多年的路,许多邪教违法行为受到了法律惩处,这不但让受惩处者得到严厉的教训,也让那些蠢蠢欲动,欲犯上作乱者,受到了强力震慑,邪教违法犯罪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同时,一系列对邪教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申张了社会正义,高扬了法律旗帜,树立了法律权威,构建了法治理念。须知,法律是一柄重锤,任何企图与法律作对的邪教,都不免受到这柄重锤的重击。中国多年反邪教斗争史严肃地表明: “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违法犯罪行为,都曾受到这柄重锤的重击。尽管如此,邪教毕竟是邪教,违法犯罪是由其邪的本性决定,因此,只要有邪教存在,其违法犯罪行为就不会停止。因此,法律这柄重锤就必须高高举起,随时向着邪教违法犯罪行为给予重击。任何邪教都不要存有侥幸心理,须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有邪教犯罪行为发生,这柄重锤就随时可能重重地砸过去。
邪教违法犯罪在世界范围内都作为普遍现象客观地存在着。美国邪教“人民圣殿教”采取的集体服毒事件,日本邪教“奥姆真理教”在东京地铁公然施放沙林毒气事件,乌干达邪教“恢复上帝十诫运动”炮制的集体自焚事件,中国邪教“法轮功”制造的天安门广场集体自焚事件等一系列令世人惊悚并为之颤栗的邪教恐怖事件,十分经典地说明邪教对法律的漠视与挑衅,在邪教眼中,法律就如同儿戏,完全可以任由其随心所欲地予以践踏。
邪教之所以视法律为无物,敢于冒天下之大不讳,公然践踏法律,并且对其违法犯罪行为的铁的事实视而不见,一概否认,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例,是山东“招远案件”的血腥犯罪行为当事人、中国邪教“全能神”成员张冬立等,在法庭上竟公然否认其在公共场所以残暴手段血腥杀人行为的犯罪性质,根本原因在于,邪教总是将其教规置于法律之上。譬如中国邪教“法轮功”就公开宣扬其歪理邪说为“宇宙大法”,贬称法律为“人间小法”。当中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该邪教便号召其成员以所谓“护法”等名义进行对抗。其所要护之“法”,显然不是法律,而是其歪理邪说。而其“护法”所针对的对象,显然是法律。因此,邪教违法犯罪披上了一层合法化效应的外衣,自然,在依法审判中,邪教人员理直气壮地坚持拒绝认罪服法,便有了其邪教歪理邪说之理论根据,丝毫不奇怪了。
就邪教违法犯罪形态论之,作为幕后操纵者的邪教主与作为前台表演者的邪教成员,是有所区别的。邪教主虽然未走到前台,但作为幕后唆使、煽动、调度、指挥和操纵者,其行为特征与法律上的间接正犯吻合,按照法律规定,间接正犯比照正犯定罪量刑,因此,邪教主违法犯罪行为应受到法律追究。邪教成员违法犯罪,其行为特征与法律上的确信犯吻合,确信犯虽然是基于信仰犯罪,但其行为毕竟触犯法律底线,亦属违法犯罪,故亦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总之,邪教主与邪教成员,尽管犯罪形态不同,然而在触犯法律底线上具有共同性,都具有违法犯罪行为,都需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治社会不但是中国追求的目标,亦是世界各国努力的方向。法治社会,法律具有最高权威,任何人都不能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法治社会,一切行为须依法而行,任何有悖法律、触犯法律、有损法律、践踏法律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法律的追究。日本政府依法追究“奥姆真理教”邪教主麻原幛幌的法律责任,依法判其死刑并予执行。中国政府依法追究“招远案件”当事人张冬立等的法律责任,依法分别判处其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中国及世界各国依法对邪教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处的诸多鲜明事例充分表明,绝不容许法律遭受邪教的任意践踏。
面对邪教在世界范围接二连三任意践踏法律的诸多令人发指的血腥事件,世界各国纷纷拿起法律武器,高举法律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对邪教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治。法国率先出台了《反邪教法》,在依法治邪的道路上成为敢吃螃蟹的先行者。中国也先后出台了一列治理邪教问题的法律规定,譬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刑法》第三百条,都明确规定了对邪教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而且还出了对《刑法》第三百条的两个“司法解释”,细化和明确了具体的处罚规定。这就为依法治邪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据,成为依法治邪的利器。
中国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治邪,已经走过了十多年的路,许多邪教违法行为受到了法律惩处,这不但让受惩处者得到严厉的教训,也让那些蠢蠢欲动,欲犯上作乱者,受到了强力震慑,邪教违法犯罪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同时,一系列对邪教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申张了社会正义,高扬了法律旗帜,树立了法律权威,构建了法治理念。须知,法律是一柄重锤,任何企图与法律作对的邪教,都不免受到这柄重锤的重击。中国多年反邪教斗争史严肃地表明: “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违法犯罪行为,都曾受到这柄重锤的重击。尽管如此,邪教毕竟是邪教,违法犯罪是由其邪的本性决定,因此,只要有邪教存在,其违法犯罪行为就不会停止。因此,法律这柄重锤就必须高高举起,随时向着邪教违法犯罪行为给予重击。任何邪教都不要存有侥幸心理,须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有邪教犯罪行为发生,这柄重锤就随时可能重重地砸过去。
法治精神是依法治理邪教之魂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治理邪教是中国政府处理邪教问题的核心原则。一直以来,法轮功等邪教从一己私利出发,大肆攻击中国政府“非法”处理邪教,对邪教信徒进行“不公正”的“迫害”,事实到底如何?“5.28”山东招远全能神信徒杀人案的审理过程充分说明,法治精神始终贯穿于依法治理邪教问题的始终。
法律至上是法治精神的第一要义
法律是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反映,任何人或组织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中国政府对邪教问题的治理都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的,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招远杀人案的审理中,对于张帆、张立冬等人所进行的“故意杀人罪”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两项指控都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见,对邪教违法人员的处理是有理有据的,绝非什么政治“迫害”与“阴谋”。法律至上的原则还体现为任何人,无论出身、权利、地位如何,违犯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即便是所谓的“神仙”、“教主”概莫能外。张帆、张立冬等人因索要电话号码未果将他人殴打致死,既有主观的故意,又有客观的行为,以完全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他们进行依法惩罚,既是还受害者以公道,更是对法律至上原则的坚决捍卫。
公平正义是法治精神的价值追求
自古以来,法律都被看作公平正义的艺术,是法律得以普遍尊重和施行的重要前提。在审判山东招远杀人案的过程中,公平正义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庭审的公正。对山东招远杀人案的审理是公开进行的,借助于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传播,民众对整个案件的案情和审理都有着充分的了解。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进行了极为充分的质证,让公众详细了解了张帆、张立冬等人涉嫌故意杀人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事实、证据及其链条。这种公开的审理过程既为公众完成了一个释疑解惑过程,正是令公众信服的基础,在这种“全民目击”的情况下,任何所谓审判“黑幕”、“迫害”、“不公正”都是不可能存在的。二是判决的公正,法院方面根据每个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适度量刑,判处被告人张帆、张立冬死刑,吕迎春无期徒刑;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航、张巧联有期徒刑10年、7年,结果公平公正,经得起时间的推敲。
保障人权是法治精神的精髓所在
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权利,法律的制定实施,就是为了通过对人的行为加以规范,从而保障每个人的自由、价值和权利实现,无论原告、被告都享有应有的人权。山东招远杀人案的庭审中,全面听取了上诉人、辩护人、检察员、被害人亲属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充分保障了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在道德评判上,张帆、张立冬等人早已被众多愤怒的民众归入了“恶魔”,但在法律上,不管被告人的行为是如何恶毒与令人发指,其人权仍得以保障:如参与招远血案的1名未成年人得以免于起诉,其隐私也得到保护;庭审过程中,法庭允许9名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充分辩护;犯罪嫌疑人的上诉权利也得到充分尊重;庭审还对被告人所提“杀人行为是否为正当防卫”、“吕迎春名下巨额存款是否应当没收”等辩护意见进行了全面审查。这充分说明,在法律面前没有邪教、正教之分,更没有“神仙”、“常人”之别,中国政府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法轮功等邪教所谓的“迫害”纯属无稽之谈。
“法高于人,法大于权”是法治精神的基本体现
“依法治国”的目的在于确立法大于人、法高于权的原则,使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人治”与“法治”的重要区别就在于,“人治”以个人情感判定善恶,“法治”则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度,不受个人情感和其它政治因素左右。在对招远血案的判决中,对主犯吕迎春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决定受到很多民众的质疑,民众出于对暴徒凶残手段的愤怒和受害者的同情,从情感上认为吕迎春也必须处以死刑。但法院并未受民众的激愤情绪所影响,最终根据吕迎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对其做出了无期徒刑的判决,并在二审中维持了这一判决。这种不受群体性非理性因素所左右,而以法律、理性为依据的审判,恰恰正是法治精神成熟的表现。它充分说明,在处理邪教问题上,中国政府既不会感情用事,更不会滥用权力,而是完全尊重法律的权威作用。
对招远血案的审理是一面镜子,它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在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中的法治精神,在法治精神的照耀下,所有的邪教必将灰飞烟灭、无所遁形!
法律至上是法治精神的第一要义
法律是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反映,任何人或组织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中国政府对邪教问题的治理都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的,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招远杀人案的审理中,对于张帆、张立冬等人所进行的“故意杀人罪”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两项指控都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见,对邪教违法人员的处理是有理有据的,绝非什么政治“迫害”与“阴谋”。法律至上的原则还体现为任何人,无论出身、权利、地位如何,违犯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即便是所谓的“神仙”、“教主”概莫能外。张帆、张立冬等人因索要电话号码未果将他人殴打致死,既有主观的故意,又有客观的行为,以完全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他们进行依法惩罚,既是还受害者以公道,更是对法律至上原则的坚决捍卫。
公平正义是法治精神的价值追求
自古以来,法律都被看作公平正义的艺术,是法律得以普遍尊重和施行的重要前提。在审判山东招远杀人案的过程中,公平正义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庭审的公正。对山东招远杀人案的审理是公开进行的,借助于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传播,民众对整个案件的案情和审理都有着充分的了解。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进行了极为充分的质证,让公众详细了解了张帆、张立冬等人涉嫌故意杀人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事实、证据及其链条。这种公开的审理过程既为公众完成了一个释疑解惑过程,正是令公众信服的基础,在这种“全民目击”的情况下,任何所谓审判“黑幕”、“迫害”、“不公正”都是不可能存在的。二是判决的公正,法院方面根据每个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适度量刑,判处被告人张帆、张立冬死刑,吕迎春无期徒刑;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航、张巧联有期徒刑10年、7年,结果公平公正,经得起时间的推敲。
保障人权是法治精神的精髓所在
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权利,法律的制定实施,就是为了通过对人的行为加以规范,从而保障每个人的自由、价值和权利实现,无论原告、被告都享有应有的人权。山东招远杀人案的庭审中,全面听取了上诉人、辩护人、检察员、被害人亲属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充分保障了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在道德评判上,张帆、张立冬等人早已被众多愤怒的民众归入了“恶魔”,但在法律上,不管被告人的行为是如何恶毒与令人发指,其人权仍得以保障:如参与招远血案的1名未成年人得以免于起诉,其隐私也得到保护;庭审过程中,法庭允许9名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充分辩护;犯罪嫌疑人的上诉权利也得到充分尊重;庭审还对被告人所提“杀人行为是否为正当防卫”、“吕迎春名下巨额存款是否应当没收”等辩护意见进行了全面审查。这充分说明,在法律面前没有邪教、正教之分,更没有“神仙”、“常人”之别,中国政府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法轮功等邪教所谓的“迫害”纯属无稽之谈。
“法高于人,法大于权”是法治精神的基本体现
“依法治国”的目的在于确立法大于人、法高于权的原则,使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人治”与“法治”的重要区别就在于,“人治”以个人情感判定善恶,“法治”则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度,不受个人情感和其它政治因素左右。在对招远血案的判决中,对主犯吕迎春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决定受到很多民众的质疑,民众出于对暴徒凶残手段的愤怒和受害者的同情,从情感上认为吕迎春也必须处以死刑。但法院并未受民众的激愤情绪所影响,最终根据吕迎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对其做出了无期徒刑的判决,并在二审中维持了这一判决。这种不受群体性非理性因素所左右,而以法律、理性为依据的审判,恰恰正是法治精神成熟的表现。它充分说明,在处理邪教问题上,中国政府既不会感情用事,更不会滥用权力,而是完全尊重法律的权威作用。
对招远血案的审理是一面镜子,它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在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中的法治精神,在法治精神的照耀下,所有的邪教必将灰飞烟灭、无所遁形!
门徒会害得我孤苦伶仃
我叫李庆娃,今年43岁,小学文化,家住陕西省洋县金水镇草坝村五组。家中三口人,女儿已经出嫁,儿子在外面打工,家里长年就只有我一个人孤苦伶仃。
我曾经有过一个媳妇,有过一个幸福的家。可是媳妇却因为信一个叫“三赎基督”的“神”,早早地离开了人世。
我媳妇名叫李秀莲,和我同岁,是我们邻村周台村的人,2004年去世时才33岁。
事情还得从十四年前说起。那是2000年春天的一天,我和媳妇回到她的娘家周台村参加妻弟的婚礼,遇到了一个被我媳妇叫做“表婶”的亲戚,和我媳妇聊的火热。我以为媳妇回到娘家,遇到亲人多聊两句,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也就没往心里去。
从婚礼上回到家后的第二天,那个被叫做“表婶”的女人也来到了我家,和媳妇神神密密的不知道在说些什么,还躲在内屋不出来。我感觉有点奇怪,可一想又认为那是女人家说些悄悄话,也就没怎么上心。直到那天我从里回来,看到秀莲头上戴了一顶白色的手帕,跪在堂屋,双手合十,嘴里念念有词地说着什么,我叫了声“秀莲!”,她才如梦醒来……
秀莲告诉我,表婶给她介绍了一个非常好的“神”,只要信了这个“神”她的气管炎就会好的。我听了也觉得有些玄乎,可秀莲得气管炎好几年了,到处求医问药都不见效,我们全家为此操了不少心,如果真的信“神”能让她好起来倒真是一件好事,更何况秀莲说这位“神”让人夫妻和睦,邻里友好,我想信了也不会妨碍什么也就没说什么。
从此秀莲就在家正大光明的开始了信“神”。那段时间我觉得秀莲的精神头格外好,而且她自己也说病情好象有些好转。这样我有些放心了,只要能让她的病好起来,怎么都好。有天秀莲兴冲冲地对我说,表婶说了,如果能外出“做见证”,把神的福音传出去,这样病会好的更快。于是她就隔三差五地外出做“神的见证”,传“神的福音”。我不知道她在外面有多辛苦,只是回到家,每回都看到她非常疲倦的样子。
这样平静地生活了两年,也就是2003年。这两年来,秀莲除了做好家里的事外,就是忙着“信神”,我则忙着田里的事情。我也觉得信了“神”以后,秀莲的病情好多了。可是有一天,秀莲把吃下去的饭全吐了出来,我以为是吃的东西不对,也没在意,可是这样的情况接二连三的出现。我才带秀莲上了县医院。医生建议我们去市里的大医院看看。
哪知我正准备带上秀莲去市里的大医院时,那个“表婶”又来到了我家,她告诉我们说,那是秀莲信神的心不诚,“信心不足”,信的不够坚定,也就是说心里还有所怀疑。说只要秀莲诚心地信神,诚心地祷告,祷告时背后有了发热的感觉,就是神和她的心相通了,那时神就知道了人的想法,神自然会让人的病好的。于是秀莲放弃了去市医院,每天在家早中晚祷告三次,外出“传福音”、“做见证”也更加积极,而且每次大小的聚会都不放过,用她的话说就是“认真领受神的旨意,除去自己身上的罪过”。这期间秀莲除了偶尔感觉吃饭呕吐和下咽稍有困难外,其他都很好,我也就没太在意,也感觉可能这位“神”真的能保佑秀莲的健康。
2004年初夏刚插完秧不久的一天,我正在田里忙活,邻居家的小娃跑到田里来找我,说是秀莲晕了。我急忙跑回家,只见家里有五六个人,都是我不认识的,后来才知道秀莲和他们几人一起去临近的黄台村“做见证”时,晕倒在路上的。我赶紧叫了车,把虚弱的秀莲送到县医院,医生告诉我说有麻烦,并婉转地让我准备后事。我一听惊呆了,秀莲不是好好的吗?她不是有“神”的护佑吗?怎么会这样?我也不相信这是真的,当天我就带着秀莲到了市中心医院。中心医院的医生告诉我留在医院治疗也就是尽尽心而已,劝我们回家休养。我一下子瘫倒在了地上。对我而言,天都塌了。
我把秀莲带回了家,尽心尽力的服侍。半个月后,秀莲丢下我和一双儿女走了,那年,儿子13岁,女儿10岁。
原来,秀莲吃不下饭,得的是食道癌,只因为信了害人的“三赎基督”,才让秀莲失去了最佳的治疗时机延误了病情,害得我年纪轻轻就失去了妻子,害得我如今孤苦伶仃。我后悔当时没有阻止秀莲信那害人的“神”,我恨自己的粗心,恨自己无知,恨那个“表婶”,更恨那个叫“三赎基督”的“神”。
我曾经有过一个媳妇,有过一个幸福的家。可是媳妇却因为信一个叫“三赎基督”的“神”,早早地离开了人世。
我媳妇名叫李秀莲,和我同岁,是我们邻村周台村的人,2004年去世时才33岁。
事情还得从十四年前说起。那是2000年春天的一天,我和媳妇回到她的娘家周台村参加妻弟的婚礼,遇到了一个被我媳妇叫做“表婶”的亲戚,和我媳妇聊的火热。我以为媳妇回到娘家,遇到亲人多聊两句,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也就没往心里去。
从婚礼上回到家后的第二天,那个被叫做“表婶”的女人也来到了我家,和媳妇神神密密的不知道在说些什么,还躲在内屋不出来。我感觉有点奇怪,可一想又认为那是女人家说些悄悄话,也就没怎么上心。直到那天我从里回来,看到秀莲头上戴了一顶白色的手帕,跪在堂屋,双手合十,嘴里念念有词地说着什么,我叫了声“秀莲!”,她才如梦醒来……
秀莲告诉我,表婶给她介绍了一个非常好的“神”,只要信了这个“神”她的气管炎就会好的。我听了也觉得有些玄乎,可秀莲得气管炎好几年了,到处求医问药都不见效,我们全家为此操了不少心,如果真的信“神”能让她好起来倒真是一件好事,更何况秀莲说这位“神”让人夫妻和睦,邻里友好,我想信了也不会妨碍什么也就没说什么。
从此秀莲就在家正大光明的开始了信“神”。那段时间我觉得秀莲的精神头格外好,而且她自己也说病情好象有些好转。这样我有些放心了,只要能让她的病好起来,怎么都好。有天秀莲兴冲冲地对我说,表婶说了,如果能外出“做见证”,把神的福音传出去,这样病会好的更快。于是她就隔三差五地外出做“神的见证”,传“神的福音”。我不知道她在外面有多辛苦,只是回到家,每回都看到她非常疲倦的样子。
这样平静地生活了两年,也就是2003年。这两年来,秀莲除了做好家里的事外,就是忙着“信神”,我则忙着田里的事情。我也觉得信了“神”以后,秀莲的病情好多了。可是有一天,秀莲把吃下去的饭全吐了出来,我以为是吃的东西不对,也没在意,可是这样的情况接二连三的出现。我才带秀莲上了县医院。医生建议我们去市里的大医院看看。
哪知我正准备带上秀莲去市里的大医院时,那个“表婶”又来到了我家,她告诉我们说,那是秀莲信神的心不诚,“信心不足”,信的不够坚定,也就是说心里还有所怀疑。说只要秀莲诚心地信神,诚心地祷告,祷告时背后有了发热的感觉,就是神和她的心相通了,那时神就知道了人的想法,神自然会让人的病好的。于是秀莲放弃了去市医院,每天在家早中晚祷告三次,外出“传福音”、“做见证”也更加积极,而且每次大小的聚会都不放过,用她的话说就是“认真领受神的旨意,除去自己身上的罪过”。这期间秀莲除了偶尔感觉吃饭呕吐和下咽稍有困难外,其他都很好,我也就没太在意,也感觉可能这位“神”真的能保佑秀莲的健康。
2004年初夏刚插完秧不久的一天,我正在田里忙活,邻居家的小娃跑到田里来找我,说是秀莲晕了。我急忙跑回家,只见家里有五六个人,都是我不认识的,后来才知道秀莲和他们几人一起去临近的黄台村“做见证”时,晕倒在路上的。我赶紧叫了车,把虚弱的秀莲送到县医院,医生告诉我说有麻烦,并婉转地让我准备后事。我一听惊呆了,秀莲不是好好的吗?她不是有“神”的护佑吗?怎么会这样?我也不相信这是真的,当天我就带着秀莲到了市中心医院。中心医院的医生告诉我留在医院治疗也就是尽尽心而已,劝我们回家休养。我一下子瘫倒在了地上。对我而言,天都塌了。
我把秀莲带回了家,尽心尽力的服侍。半个月后,秀莲丢下我和一双儿女走了,那年,儿子13岁,女儿10岁。
原来,秀莲吃不下饭,得的是食道癌,只因为信了害人的“三赎基督”,才让秀莲失去了最佳的治疗时机延误了病情,害得我年纪轻轻就失去了妻子,害得我如今孤苦伶仃。我后悔当时没有阻止秀莲信那害人的“神”,我恨自己的粗心,恨自己无知,恨那个“表婶”,更恨那个叫“三赎基督”的“神”。
依法惩处邪教绝不手软
法律是一把打击震慑邪教的利剑。如何利用法律与邪教斗争,凯风网近日采访了江苏省扬州市法律工作者、反邪专家高毅民。
高毅民认为,邪教违法犯罪不是因为不懂法律,而是因为根本未将法律放入眼中,根本就蔑视法律权威,且将挑战法律、破坏法律作为其基本行为范式,因此,对邪教违法犯罪不能听之任之,必须依法惩治,既让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震慑潜在的违法犯罪行为。
高毅民表示,邪教之所以视法律为无物,敢于冒天下之大不讳,公然践踏法律,并且对其违法犯罪行为的铁的事实视而不见,一概否认,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例,是山东“招远案件”的血腥犯罪行为当事人、中国邪教“全能神”成员张冬立等,在法庭上竟公然否认其在公共场所以残暴手段血腥杀人行为的犯罪性质,根本原因在于,邪教总是将其教规置于法律之上。譬如中国邪教“法轮功”就公开宣扬其歪理邪说为“宇宙大法”,贬称法律为“人间小法”。他还说,中国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治邪,已经走过了十多年的路,许多邪教违法行为受到了法律惩处,这不但让受惩处者得到严厉的教训,也让那些蠢蠢欲动,欲作乱者,受到了强力震慑,邪教违法犯罪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同时,一系列对邪教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申张了社会正义,高扬了法律旗帜,树立了法律权威,构建了法治理念。
高毅民认为,邪教违法犯罪不是因为不懂法律,而是因为根本未将法律放入眼中,根本就蔑视法律权威,且将挑战法律、破坏法律作为其基本行为范式,因此,对邪教违法犯罪不能听之任之,必须依法惩治,既让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震慑潜在的违法犯罪行为。
高毅民表示,邪教之所以视法律为无物,敢于冒天下之大不讳,公然践踏法律,并且对其违法犯罪行为的铁的事实视而不见,一概否认,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例,是山东“招远案件”的血腥犯罪行为当事人、中国邪教“全能神”成员张冬立等,在法庭上竟公然否认其在公共场所以残暴手段血腥杀人行为的犯罪性质,根本原因在于,邪教总是将其教规置于法律之上。譬如中国邪教“法轮功”就公开宣扬其歪理邪说为“宇宙大法”,贬称法律为“人间小法”。他还说,中国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治邪,已经走过了十多年的路,许多邪教违法行为受到了法律惩处,这不但让受惩处者得到严厉的教训,也让那些蠢蠢欲动,欲作乱者,受到了强力震慑,邪教违法犯罪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同时,一系列对邪教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申张了社会正义,高扬了法律旗帜,树立了法律权威,构建了法治理念。
邪教犯罪具有哪些特点?
邪教是世界公害,对社会危害极大,尤以邪教犯罪为甚。治理邪教需要多种方式并举,但依法治理邪教无疑是其中最科学、最有效的方式。邪教犯罪具有一些区别于普通犯罪的特点,分析邪教犯罪的特点,无疑对依法精准打击邪教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一个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分别是客观方面,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邪教犯罪作为特殊犯罪,在犯罪构成上特点明显。
1. 邪教犯罪行为呈现多样化。
危害行为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邪教犯罪的危害行为呈现多样化特征。如杀人行为、诈骗行为、强奸行为、阻挠、围攻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等。
2. 邪教犯罪客体呈现多样化。
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如故意杀人罪的客体是人的生命权,诈骗罪的客体是财产权。邪教犯罪行为多样化,其犯罪客体也呈现多样化特征。
3. 邪教犯罪的主体多为邪教分子或受邪教教义蛊惑的人员。
邪教犯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邪教犯罪多为邪教分子或受邪教教义蛊惑的人员实施。同时,邪教犯罪不存在“单位”主体。
4. 邪教犯罪主观方面,一般都为故意。
犯罪主观方面,也称犯罪主观要件或者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故意犯罪危害大于过失犯罪。
邪教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怀有实现“邪教教义”所教唆的目的,如法轮功的“除魔”目的,这就导致邪教分子主观上对犯罪后果持有“希望实现或者放任实现”的故意心态。
5. 邪教犯罪当事人主观上多受“邪教教义”影响而实施危害行为。
这是邪教犯罪最显著的特征。如“招远麦当劳案”当事人张立冬等人受全能神教义影响,认为被害人为“恶魔”、“邪灵”,进而实施殴打行为。全能神诈骗钱财案件也是受“需要交纳奉献款”的教义影响。
6. 邪教犯罪既有个人犯罪,也有共同犯罪。
邪教分子受“邪教教义”影响会独立实施犯罪行为,如李远根除魔杀人案。邪教分子也会在邪教教主的组织下共同犯罪,如奥姆真理教所实施的“沙林毒气事件”。邪教共同犯罪还包括多名邪教分子在“邪教教义”影响下而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如“招远麦当劳案”。
7. 邪教共同犯罪组织化程度高,危害大。
邪教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大多组织严密、人数众多,教派内部等级森严、阶层分明,邪教组织所实施的共同犯罪呈现出组织化程度高的特征,并且分工明确,犯罪危害极大,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奥姆真理街沙林毒气案”。
8. 邪教分子自杀案件中,邪教教主一般属于“间接正犯”,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间接正犯也叫间接实行犯、他手正犯,是针对直接正犯而言的一种正犯。是指不亲自实行危害而利用他人之手达成犯罪目的。“法轮功天安门自焚案”中,陈果等人受李洪志“走向圆满”、进入“天国世界”等歪理邪说的教唆而实施自焚行为。李洪志明知自己的“歪理邪说”会造成信徒自行戕害生命,而一而再再而三的进行宣扬,主观上明显是“故意放任结果发生“的形态,属于间接正犯,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邪教犯罪危害大,手段残忍。“山东招远案”中,张立冬等人受歪理邪说影响,将被害人活活打死,令人发指!“天安门自焚案”、“奥姆真理教沙林毒气案”与之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邪教犯罪不仅对被害人危害极大,对邪教当事人以及家庭危害大,而且对社会造成的创伤难以短期内愈合。
把握邪教犯罪特点,精准打击邪教,是依法治理邪教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个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分别是客观方面,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邪教犯罪作为特殊犯罪,在犯罪构成上特点明显。
1. 邪教犯罪行为呈现多样化。
危害行为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邪教犯罪的危害行为呈现多样化特征。如杀人行为、诈骗行为、强奸行为、阻挠、围攻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等。
2. 邪教犯罪客体呈现多样化。
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如故意杀人罪的客体是人的生命权,诈骗罪的客体是财产权。邪教犯罪行为多样化,其犯罪客体也呈现多样化特征。
3. 邪教犯罪的主体多为邪教分子或受邪教教义蛊惑的人员。
邪教犯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邪教犯罪多为邪教分子或受邪教教义蛊惑的人员实施。同时,邪教犯罪不存在“单位”主体。
4. 邪教犯罪主观方面,一般都为故意。
犯罪主观方面,也称犯罪主观要件或者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故意犯罪危害大于过失犯罪。
邪教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怀有实现“邪教教义”所教唆的目的,如法轮功的“除魔”目的,这就导致邪教分子主观上对犯罪后果持有“希望实现或者放任实现”的故意心态。
5. 邪教犯罪当事人主观上多受“邪教教义”影响而实施危害行为。
这是邪教犯罪最显著的特征。如“招远麦当劳案”当事人张立冬等人受全能神教义影响,认为被害人为“恶魔”、“邪灵”,进而实施殴打行为。全能神诈骗钱财案件也是受“需要交纳奉献款”的教义影响。
6. 邪教犯罪既有个人犯罪,也有共同犯罪。
邪教分子受“邪教教义”影响会独立实施犯罪行为,如李远根除魔杀人案。邪教分子也会在邪教教主的组织下共同犯罪,如奥姆真理教所实施的“沙林毒气事件”。邪教共同犯罪还包括多名邪教分子在“邪教教义”影响下而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如“招远麦当劳案”。
7. 邪教共同犯罪组织化程度高,危害大。
邪教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大多组织严密、人数众多,教派内部等级森严、阶层分明,邪教组织所实施的共同犯罪呈现出组织化程度高的特征,并且分工明确,犯罪危害极大,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奥姆真理街沙林毒气案”。
8. 邪教分子自杀案件中,邪教教主一般属于“间接正犯”,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间接正犯也叫间接实行犯、他手正犯,是针对直接正犯而言的一种正犯。是指不亲自实行危害而利用他人之手达成犯罪目的。“法轮功天安门自焚案”中,陈果等人受李洪志“走向圆满”、进入“天国世界”等歪理邪说的教唆而实施自焚行为。李洪志明知自己的“歪理邪说”会造成信徒自行戕害生命,而一而再再而三的进行宣扬,主观上明显是“故意放任结果发生“的形态,属于间接正犯,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邪教犯罪危害大,手段残忍。“山东招远案”中,张立冬等人受歪理邪说影响,将被害人活活打死,令人发指!“天安门自焚案”、“奥姆真理教沙林毒气案”与之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邪教犯罪不仅对被害人危害极大,对邪教当事人以及家庭危害大,而且对社会造成的创伤难以短期内愈合。
把握邪教犯罪特点,精准打击邪教,是依法治理邪教的题中应有之义!
“消业”论是杀人绳索
我叫赵明春,是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项里街道人。我的妻子叫魏娟,因痴迷李洪志“消业”说有病不治,已去世十一个年头了。
两年前收拾老伴遗物时,我无意发现床底下有一个练习本子,原来是妻子练习法轮功的功法小本,上面用铅笔一笔一划地写了很多所谓的“经文”。最让我吃惊的,是练习本最后一页上的一句话,也是老伴临死前的表白,上面写着:“师父的‘消业’是杀人的绳索!”我当时心里一阵难过,不禁嚎啕大哭。妻子去世,都是李洪志害的呀。
妻子生前勤劳能干,持家有方,常受到邻里的夸奖,我们俩感情也一直很好,家庭过得和和美美。1996年春天,妻子有一阵子感到不舒服,经常腹胀,不想吃饭,尤其怕吃油腻食物,吃了以后感觉恶心,呕吐。我和她到医院去检查,医生说是胃病,就开了点药回家吃,病情还算稳定。8月的一天,妻子在公园里锻炼身体,一位40多岁的妇女程某,主动和妻子拉起家常。她听到妻子经常腹胀,不想吃饭,就劝妻子去练习法轮大法,说可以祛病强身健体,不需要去医院看病。法轮功习练者程某还给老伴一些书籍《法轮大法好》《转法轮》等,还塞给老伴许多光盘。
信了法轮功后,妻子整日关门看书、练功,田地的活不干了,饭也不做了,孩子的学习生活也不问了,说要一心“消业”。她还整日里抄写大法,鼓动孩子和我信法轮功。妻子仿佛变了一个人,动辄用“师父”的经文劝说我和孩子。她说有师父的“法身”保护,有病是师父给“消业”,还说得病受罪是“消业”、是偿还前世欠下的债。我看她病情加重,坚持让她看病,希望她回心转意,她却振振有词,说什么“医院是不能消业的,大夫不是修炼的人,所以他没有这个威德,他是常人中的技术人员,他只能给你去掉这个表面的痛苦,把这个病给你留到深层中。吃药是往身体里面压,等于是积存起来,表面上不痛苦了,可是积存到身体的深层去了。”老伴还说生病是“消业”中的正常现象,说什么“会有身体不舒服,像有病一样的感觉,修炼就是从人生命的本源上给你清理”。当时老伴已是痴迷其中,拒绝上医院,还指责我是阻碍她“消业”的魔鬼。
事实上,妻子的病愈来愈重。她有时看着书,就瘫倒在地。同时,她还经常感到疲倦,腹痛,下肢消肿,日渐消瘦。我动员了亲戚、朋友来劝她,她也不听。10月12日下午,我和几位亲戚硬是带她去检查,医生说是肝硬化晚期,无法挽回。妻子身体虚弱不能走路,肚子越来越大,两腿浮肿。10月19日夜,老伴闭上眼睛,永远地离开了爱她的丈夫儿女。
妻子最后的时候已觉察到上了李洪志和法轮功的当,但为时已晚。可恶的李洪志,用“消业”歪理邪说把妻子活活逼死了,害我如今过着孤苦的生活!
两年前收拾老伴遗物时,我无意发现床底下有一个练习本子,原来是妻子练习法轮功的功法小本,上面用铅笔一笔一划地写了很多所谓的“经文”。最让我吃惊的,是练习本最后一页上的一句话,也是老伴临死前的表白,上面写着:“师父的‘消业’是杀人的绳索!”我当时心里一阵难过,不禁嚎啕大哭。妻子去世,都是李洪志害的呀。
妻子生前勤劳能干,持家有方,常受到邻里的夸奖,我们俩感情也一直很好,家庭过得和和美美。1996年春天,妻子有一阵子感到不舒服,经常腹胀,不想吃饭,尤其怕吃油腻食物,吃了以后感觉恶心,呕吐。我和她到医院去检查,医生说是胃病,就开了点药回家吃,病情还算稳定。8月的一天,妻子在公园里锻炼身体,一位40多岁的妇女程某,主动和妻子拉起家常。她听到妻子经常腹胀,不想吃饭,就劝妻子去练习法轮大法,说可以祛病强身健体,不需要去医院看病。法轮功习练者程某还给老伴一些书籍《法轮大法好》《转法轮》等,还塞给老伴许多光盘。
信了法轮功后,妻子整日关门看书、练功,田地的活不干了,饭也不做了,孩子的学习生活也不问了,说要一心“消业”。她还整日里抄写大法,鼓动孩子和我信法轮功。妻子仿佛变了一个人,动辄用“师父”的经文劝说我和孩子。她说有师父的“法身”保护,有病是师父给“消业”,还说得病受罪是“消业”、是偿还前世欠下的债。我看她病情加重,坚持让她看病,希望她回心转意,她却振振有词,说什么“医院是不能消业的,大夫不是修炼的人,所以他没有这个威德,他是常人中的技术人员,他只能给你去掉这个表面的痛苦,把这个病给你留到深层中。吃药是往身体里面压,等于是积存起来,表面上不痛苦了,可是积存到身体的深层去了。”老伴还说生病是“消业”中的正常现象,说什么“会有身体不舒服,像有病一样的感觉,修炼就是从人生命的本源上给你清理”。当时老伴已是痴迷其中,拒绝上医院,还指责我是阻碍她“消业”的魔鬼。
事实上,妻子的病愈来愈重。她有时看着书,就瘫倒在地。同时,她还经常感到疲倦,腹痛,下肢消肿,日渐消瘦。我动员了亲戚、朋友来劝她,她也不听。10月12日下午,我和几位亲戚硬是带她去检查,医生说是肝硬化晚期,无法挽回。妻子身体虚弱不能走路,肚子越来越大,两腿浮肿。10月19日夜,老伴闭上眼睛,永远地离开了爱她的丈夫儿女。
妻子最后的时候已觉察到上了李洪志和法轮功的当,但为时已晚。可恶的李洪志,用“消业”歪理邪说把妻子活活逼死了,害我如今过着孤苦的生活!
李洪志教唆法轮功学员对抗法律
导语:崔芳,莱阳市人,1998年抱着做好人的心理,加入了法轮功,结果为了法轮功,特别是在李洪志的教唆下,走上了违法道路,醒悟后,才知道自己是被李洪志骗了。
下面是崔芳的自述。
12月4日被中国政府定为“宪法日”,再一次体现了中国政府依法治国的理念,邪教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可是法轮功邪教教主李洪志,一直唆使我们痴迷者对抗法律。
李洪志宣称“法轮大法”至高无上。李洪志告诉我们修炼者只遵循“法轮大法”就可了,我们不受人间法律的制约,人间法律是最低一层法律,人间的法律跟动物的鸟笼子一样,机械地制约人。李洪志说:“三界一切众生都是为这法而来、为这法而造就的,也就是说三界的一切形式,包括人类社会的各种各样的形式,其中当然包括现在的法律。”对于法轮功来说,“法轮大法”是高于人间的一切法律法规的。他还教唆我们说修练法轮功的人是走在神路上的人,不能跟“常人”一样遵循人的法律,所以,我们根本不把常人的法律看在眼里。
李洪志吹嘘他是“宇宙主佛”。李洪志吹嘘他八岁就得上乘大法,具有大神通,甚至说他的“法身”也能保护弟子,为此,痴迷法轮功时,像我一样的痴迷者,普遍认为有师父保护,什么都不用担心,至于人间的法律、道德,与我们修练法轮功的人没关系,为此,当我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时,我们很多弟子没有把国家法律看在眼里,总认为师父指挥我们去做,没有错,也不会有什么危险,为此,在1999年7月22以后,我和很多法轮功痴迷者一样,攻击当地政府、到处散发法轮功反动传单,而当我们被当地公安抓获以后,不仅没见师父李洪志的法身保护,甚至还没李洪志指责为有漏的弟子。
李洪志教唆我们对抗法律。1999年7月22日,中国政府依法取缔了法轮功,李洪志挑动弟子“走出来”、“正法、讲真相”。如他挑唆说:“顶者压力走出来证实法的弟子是伟大的”《走向圆满》;“无论我们走到天安门去,还是去了中南海,还是在各种环境中人讲清真相。”(《李洪志师傅父在美国西部法轮大法修炼心得交流会上的演讲》)“作为大法弟子,讲清真相这件事情是必须做的。这一点我再一次告诉大家,任何为其辩护、没走出来过的都是错的…….有人想在天安门广场等着……不是你发自你自己放下生死那个心内心走出来。”(《在华盛顿DC国际法会上讲法》)
而当那些痴迷者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的时候,特别是被依法制裁的时候,李洪志没有让那些顶着压力走出来的弟子,提高层次圆满,相反还是他们是“因为罪大业大才进了监狱”。
下面是崔芳的自述。
12月4日被中国政府定为“宪法日”,再一次体现了中国政府依法治国的理念,邪教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可是法轮功邪教教主李洪志,一直唆使我们痴迷者对抗法律。
李洪志宣称“法轮大法”至高无上。李洪志告诉我们修炼者只遵循“法轮大法”就可了,我们不受人间法律的制约,人间法律是最低一层法律,人间的法律跟动物的鸟笼子一样,机械地制约人。李洪志说:“三界一切众生都是为这法而来、为这法而造就的,也就是说三界的一切形式,包括人类社会的各种各样的形式,其中当然包括现在的法律。”对于法轮功来说,“法轮大法”是高于人间的一切法律法规的。他还教唆我们说修练法轮功的人是走在神路上的人,不能跟“常人”一样遵循人的法律,所以,我们根本不把常人的法律看在眼里。
李洪志吹嘘他是“宇宙主佛”。李洪志吹嘘他八岁就得上乘大法,具有大神通,甚至说他的“法身”也能保护弟子,为此,痴迷法轮功时,像我一样的痴迷者,普遍认为有师父保护,什么都不用担心,至于人间的法律、道德,与我们修练法轮功的人没关系,为此,当我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时,我们很多弟子没有把国家法律看在眼里,总认为师父指挥我们去做,没有错,也不会有什么危险,为此,在1999年7月22以后,我和很多法轮功痴迷者一样,攻击当地政府、到处散发法轮功反动传单,而当我们被当地公安抓获以后,不仅没见师父李洪志的法身保护,甚至还没李洪志指责为有漏的弟子。
李洪志教唆我们对抗法律。1999年7月22日,中国政府依法取缔了法轮功,李洪志挑动弟子“走出来”、“正法、讲真相”。如他挑唆说:“顶者压力走出来证实法的弟子是伟大的”《走向圆满》;“无论我们走到天安门去,还是去了中南海,还是在各种环境中人讲清真相。”(《李洪志师傅父在美国西部法轮大法修炼心得交流会上的演讲》)“作为大法弟子,讲清真相这件事情是必须做的。这一点我再一次告诉大家,任何为其辩护、没走出来过的都是错的…….有人想在天安门广场等着……不是你发自你自己放下生死那个心内心走出来。”(《在华盛顿DC国际法会上讲法》)
而当那些痴迷者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的时候,特别是被依法制裁的时候,李洪志没有让那些顶着压力走出来的弟子,提高层次圆满,相反还是他们是“因为罪大业大才进了监狱”。
2014年12月3日星期三
邪教的基本特征
邪教主要有六个基本特征:
1、打着宗教、科学或气功的幌子
从我国现存的邪教情况看,他们大多都打着宗教、科学或气功的旗号。大致有三个来源:一是剽窃西方传统宗教文化资源,从基督教《圣经》中摘取只言词组,编造邪说。如“被立王”就是截取《圣经》“汝被立为王”中“被立”二字命名的。“主神教”也是摘取《圣经》中的若干词句而创立的。二是假借东方传统宗教文化资源,摘取佛教、道教、儒学等经典词句并肆意曲解,编造邪说。***就是一个以气功为掩饰,又盗用了佛教的若干名词的邪教组织。李洪志利用气功潮流创立不是气功却名为气功的法轮功。为了装点门面,李洪志称引佛法,割裂佛教教义,公然欺骗世人,包括宗教界人士。初步“成功”后,李洪志抛弃了“气功”外衣,进而毁谤佛法,宣称“法轮大法”能破解宇宙一切迷、拯救全人类,从而使***成为完全意义上的邪教组织。三是打着“科学”的旗号,兜售封建迷信。有的邪教头子自称为生命科学家,有的自己封上一顶“中科院院士”的头衔。有的“大师”还自称与某大学共同作试验,“确实而无可辩驳地证明了人体可以不接触物质而影响物质,改变其分子性状”,这是“科学的新发现,科学革命的先声”。
2、神化邪教头子,实施精神控制
邪教头子都称自己绝非一般的凡夫俗子,他们的身体上和精神上具有超自然的、神奇的、卓越的、特殊的能力和品格。以此来煽动信徒对教主的狂热追随和笃信。日本“奥姆真理教”的头子麻原彰晃就自称有能把身体悬浮在空中的“超能力”,他鼓吹说要想获得像他这样的超能力,就必须跟他“修行”,唤醒本来的自我,达到使人“觉醒”的目的。美国“人民圣殿教”教主琼斯宣称自己是“全能的上帝”,要信徒像崇拜上帝一样地崇拜他。乌干达邪教“恢复上帝十诫运动”教主基布维特尔和玛琳达都自称是能和圣母玛利亚直接通话的通灵人。李洪志最初是暗示自己是释迦牟尼“佛祖转世”,后来又把自己说成是比古今中外一切佛祖、天尊、上帝都要高明千百倍的佛。
3、建立秘密组织,实施心理操纵
大多数邪教组织的组织体系都非常严密而封闭,甚至一般信徒都难以了解、深入。教主为了达到控制信众的目的,往往制定许多教规、教条,或限制信众与外界接触,或限制信徒之间的交往。一些邪教的信众甚至被要求断绝与家庭成员和亲朋好友的往来,以反省昔日世俗生活的“罪过”。一些邪教组织内部等级分明,其所设的一些所谓“神殿”。一般成员不得越雷池一步,平时普通信众很难有机会见到教主。在“被立王”组织内部自上而下设有各种等级,有的从骨干到信徒都被要求以“灵名”相称,外出活动时不得拾身份证明,普通信众要见教主,须经相当一级的骨干批准并陪同等。“门徒会”在组织形式上实行的是“七七建制”。下设有总会、大会、分会、小会、小分会、教会、聚会点等七层机构,有专人负责,有固定的秘密活动据点,组织内单线联系,以教内暗号接头。法轮功也是如此。1992年李洪志炮制了“法轮大法”后,就在北京设立了未经注册登记的研究会,自任会长,该组织陆续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39个法轮功辅导总站,1900多个辅导站,28000多个练功点。
4、盘剥信徒钱财,非法牟取暴利
在非法攫取钱财这一点上,邪教的目标是一致的。剖析邪教的敛财手法,最常用伎俩的是愚弄欺诈群众,诱骗、强迫信徒向教会捐献,或以宗教团体的名义骗取社会募捐。奥姆真理教强迫信徒向教会“布施”个人甚至亲友的私人财产,称“布施越多修行越深”。乌干达的“恢复上帝十诫运动”谎称世界末日即将来临,要求信徒变卖所有家产,就在信徒们交出所有财产,为“升入天国”而集体纵火自焚之际,教主却携巨款逃之夭夭。“主神教”教主刘家国要求信徒对主神“无私奉献”,以至许多信徒倾家荡产。“被立王”教主吴明扬利用教主身份,诱使信徒奉献大量的钱财物,以维护他奢侈糜烂的生活。他聚敛钱财的借口是“聚上财宝送上天,把钱财用来拯救灵魂”,这些非法所得全部购买了小汽车、高级营养液等奢侈品。
5、反对政府,仇视社会
邪教组织往往猛烈抨击现实社会,发泄对现实社会的不满。他们攻击政府无能、人心败坏、道德沦丧、战争不断等等,宣扬超脱或者推翻现实社会,建立和共赴所谓的“理想王国”。有的邪教组织甚至采取狂热、激烈的手段去反对现实社会。“门徒会”公开煽动推翻政府,说“黑暗掌权,魔鬼撒旦为非作歹”。“君王(指国家领导人)管得住我们的肉体,管不住我们的灵魂,只要有一口气,就要与某某某干到底”。邪教组织“东方闪电”煽动成员发泄对政府和社会的不满,公然打出“推翻某某某领导,夺取政权,建立神国”的旗号。
6、宣扬“末日来临”,制造思想混乱
编造荒谬离奇、骇人听闻的歪理邪说,宣扬“末日来临说”,是一切邪教组织欺骗世人的惯用伎俩,目的就是要造成社会恐慌,引起大众注意。有的甚至预言某年某月某日地球毁灭,进而把自己打扮成惟一能够拯救世界的救世主,诱骗信徒上当受骗。一个名为“耶和华见证者”的邪教组织曾宣称地球将于1914年毁灭。“奥姆真理教”进行教主麻原彰晃恐吓说,1997年至2001年之间一定会爆发毁灭性的“世界最终战争”。邪教组织“东方闪电”宣称:1999年8月7日,天空中所有的星辰将排成一个巨大的十字架,上帝借此自己的存在,同时是宇宙的“坍塌”,地球刹那间裂成碎片。在此之前,只有一线希望,就是相信所谓“闪电”,得到基督的认可,顺利升入天国。李洪志杂收拼凑了这些妖言谬语,谎称:“我们这个宇宙每次经历了久远年代以后,都会发生一起宇宙的大灾难。”世界末日已经来临,人类就要毁灭,现代科学对人类劫难无能为力,任何政府也无可奈何,只有他才是“救世主”,可以把地球爆炸的时间推迟。
1、打着宗教、科学或气功的幌子
从我国现存的邪教情况看,他们大多都打着宗教、科学或气功的旗号。大致有三个来源:一是剽窃西方传统宗教文化资源,从基督教《圣经》中摘取只言词组,编造邪说。如“被立王”就是截取《圣经》“汝被立为王”中“被立”二字命名的。“主神教”也是摘取《圣经》中的若干词句而创立的。二是假借东方传统宗教文化资源,摘取佛教、道教、儒学等经典词句并肆意曲解,编造邪说。***就是一个以气功为掩饰,又盗用了佛教的若干名词的邪教组织。李洪志利用气功潮流创立不是气功却名为气功的法轮功。为了装点门面,李洪志称引佛法,割裂佛教教义,公然欺骗世人,包括宗教界人士。初步“成功”后,李洪志抛弃了“气功”外衣,进而毁谤佛法,宣称“法轮大法”能破解宇宙一切迷、拯救全人类,从而使***成为完全意义上的邪教组织。三是打着“科学”的旗号,兜售封建迷信。有的邪教头子自称为生命科学家,有的自己封上一顶“中科院院士”的头衔。有的“大师”还自称与某大学共同作试验,“确实而无可辩驳地证明了人体可以不接触物质而影响物质,改变其分子性状”,这是“科学的新发现,科学革命的先声”。
2、神化邪教头子,实施精神控制
邪教头子都称自己绝非一般的凡夫俗子,他们的身体上和精神上具有超自然的、神奇的、卓越的、特殊的能力和品格。以此来煽动信徒对教主的狂热追随和笃信。日本“奥姆真理教”的头子麻原彰晃就自称有能把身体悬浮在空中的“超能力”,他鼓吹说要想获得像他这样的超能力,就必须跟他“修行”,唤醒本来的自我,达到使人“觉醒”的目的。美国“人民圣殿教”教主琼斯宣称自己是“全能的上帝”,要信徒像崇拜上帝一样地崇拜他。乌干达邪教“恢复上帝十诫运动”教主基布维特尔和玛琳达都自称是能和圣母玛利亚直接通话的通灵人。李洪志最初是暗示自己是释迦牟尼“佛祖转世”,后来又把自己说成是比古今中外一切佛祖、天尊、上帝都要高明千百倍的佛。
3、建立秘密组织,实施心理操纵
大多数邪教组织的组织体系都非常严密而封闭,甚至一般信徒都难以了解、深入。教主为了达到控制信众的目的,往往制定许多教规、教条,或限制信众与外界接触,或限制信徒之间的交往。一些邪教的信众甚至被要求断绝与家庭成员和亲朋好友的往来,以反省昔日世俗生活的“罪过”。一些邪教组织内部等级分明,其所设的一些所谓“神殿”。一般成员不得越雷池一步,平时普通信众很难有机会见到教主。在“被立王”组织内部自上而下设有各种等级,有的从骨干到信徒都被要求以“灵名”相称,外出活动时不得拾身份证明,普通信众要见教主,须经相当一级的骨干批准并陪同等。“门徒会”在组织形式上实行的是“七七建制”。下设有总会、大会、分会、小会、小分会、教会、聚会点等七层机构,有专人负责,有固定的秘密活动据点,组织内单线联系,以教内暗号接头。法轮功也是如此。1992年李洪志炮制了“法轮大法”后,就在北京设立了未经注册登记的研究会,自任会长,该组织陆续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39个法轮功辅导总站,1900多个辅导站,28000多个练功点。
4、盘剥信徒钱财,非法牟取暴利
在非法攫取钱财这一点上,邪教的目标是一致的。剖析邪教的敛财手法,最常用伎俩的是愚弄欺诈群众,诱骗、强迫信徒向教会捐献,或以宗教团体的名义骗取社会募捐。奥姆真理教强迫信徒向教会“布施”个人甚至亲友的私人财产,称“布施越多修行越深”。乌干达的“恢复上帝十诫运动”谎称世界末日即将来临,要求信徒变卖所有家产,就在信徒们交出所有财产,为“升入天国”而集体纵火自焚之际,教主却携巨款逃之夭夭。“主神教”教主刘家国要求信徒对主神“无私奉献”,以至许多信徒倾家荡产。“被立王”教主吴明扬利用教主身份,诱使信徒奉献大量的钱财物,以维护他奢侈糜烂的生活。他聚敛钱财的借口是“聚上财宝送上天,把钱财用来拯救灵魂”,这些非法所得全部购买了小汽车、高级营养液等奢侈品。
5、反对政府,仇视社会
邪教组织往往猛烈抨击现实社会,发泄对现实社会的不满。他们攻击政府无能、人心败坏、道德沦丧、战争不断等等,宣扬超脱或者推翻现实社会,建立和共赴所谓的“理想王国”。有的邪教组织甚至采取狂热、激烈的手段去反对现实社会。“门徒会”公开煽动推翻政府,说“黑暗掌权,魔鬼撒旦为非作歹”。“君王(指国家领导人)管得住我们的肉体,管不住我们的灵魂,只要有一口气,就要与某某某干到底”。邪教组织“东方闪电”煽动成员发泄对政府和社会的不满,公然打出“推翻某某某领导,夺取政权,建立神国”的旗号。
6、宣扬“末日来临”,制造思想混乱
编造荒谬离奇、骇人听闻的歪理邪说,宣扬“末日来临说”,是一切邪教组织欺骗世人的惯用伎俩,目的就是要造成社会恐慌,引起大众注意。有的甚至预言某年某月某日地球毁灭,进而把自己打扮成惟一能够拯救世界的救世主,诱骗信徒上当受骗。一个名为“耶和华见证者”的邪教组织曾宣称地球将于1914年毁灭。“奥姆真理教”进行教主麻原彰晃恐吓说,1997年至2001年之间一定会爆发毁灭性的“世界最终战争”。邪教组织“东方闪电”宣称:1999年8月7日,天空中所有的星辰将排成一个巨大的十字架,上帝借此自己的存在,同时是宇宙的“坍塌”,地球刹那间裂成碎片。在此之前,只有一线希望,就是相信所谓“闪电”,得到基督的认可,顺利升入天国。李洪志杂收拼凑了这些妖言谬语,谎称:“我们这个宇宙每次经历了久远年代以后,都会发生一起宇宙的大灾难。”世界末日已经来临,人类就要毁灭,现代科学对人类劫难无能为力,任何政府也无可奈何,只有他才是“救世主”,可以把地球爆炸的时间推迟。
邪教与邪教的危害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的,对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生命财产安全都有着极为严重危害的组织。邪教组织最本质的特点是,绝对或神化了的教主崇拜,自称有超自然力量的教主;宣扬具体的末世论,打着拯救人类的幌子,散布迷信邪说,编造并极化歪理邪说;用蛊惑、蒙骗的手段发展成员,对信徒实行精神控制和摧残;不择手段地聚敛钱财满足私欲;秘密营私,利用包括恐怖暴力在内的各种手段危害社会。
邪教不是宗教,邪教与宗教的区别在于宗教中,神、人是有区别的,再有权威、再德高望重的神职人员(僧侣、主教、牧师、道士等)也不得自称为神,而邪教主却都自称为神;宗教的传教活动是公开的,人所常见的,而邪教总是秘密结社,活动诡秘不可告人;宗教并不反社会、反人类,而邪教反社会反人类的性质十分明显;宗教不允许神职人员个人骗财敛财,邪教组织往往大肆掠夺别人,聚敛钱财占为己有;宗教有自己的典籍,有自己的教义,而邪教所谓教义往往是危言耸听或信口开河,是累谜妄之言的杂糅。
在我国,宗教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倡导信徒融于社会,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服务社会,奉献社会,慈俭济人,造福大家,维护社会和谐。例如佛教的“庄严国土,利乐有情”,道教的“慈爱和同、济世度人”, 天主教、基督教的“荣神益人”,伊斯兰教的“两世吉庆”等等。邪教则完全相反,虽然它盗用了宗教的一些用语,但它的本质是反社会的,蛊惑煽动成员仇视社会,发泄对现实的不满,反对政府,危害社会,甚至带有政治野心,鼓吹、煽动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邪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危害社会,破坏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邪教传播、鼓吹“世界末日论”,以及“一切靠神的恩赐”等歪理邪说,致使一些群众受骗上当,整天忙于信“教”、传“教”,荒废学业和工作而沉浸于迷途之中;邪教还利用未成年人识别判断能力较低的弱点,极力在未成年人中发展成员,侵蚀和毒害未成年人,给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
总之,邪教是坑害群众、摧残生灵、危及社会,是和恐怖主义、黑社会并称的世界三大毒瘤之一。
邪教不是宗教,邪教与宗教的区别在于宗教中,神、人是有区别的,再有权威、再德高望重的神职人员(僧侣、主教、牧师、道士等)也不得自称为神,而邪教主却都自称为神;宗教的传教活动是公开的,人所常见的,而邪教总是秘密结社,活动诡秘不可告人;宗教并不反社会、反人类,而邪教反社会反人类的性质十分明显;宗教不允许神职人员个人骗财敛财,邪教组织往往大肆掠夺别人,聚敛钱财占为己有;宗教有自己的典籍,有自己的教义,而邪教所谓教义往往是危言耸听或信口开河,是累谜妄之言的杂糅。
在我国,宗教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倡导信徒融于社会,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服务社会,奉献社会,慈俭济人,造福大家,维护社会和谐。例如佛教的“庄严国土,利乐有情”,道教的“慈爱和同、济世度人”, 天主教、基督教的“荣神益人”,伊斯兰教的“两世吉庆”等等。邪教则完全相反,虽然它盗用了宗教的一些用语,但它的本质是反社会的,蛊惑煽动成员仇视社会,发泄对现实的不满,反对政府,危害社会,甚至带有政治野心,鼓吹、煽动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邪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危害社会,破坏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邪教传播、鼓吹“世界末日论”,以及“一切靠神的恩赐”等歪理邪说,致使一些群众受骗上当,整天忙于信“教”、传“教”,荒废学业和工作而沉浸于迷途之中;邪教还利用未成年人识别判断能力较低的弱点,极力在未成年人中发展成员,侵蚀和毒害未成年人,给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
总之,邪教是坑害群众、摧残生灵、危及社会,是和恐怖主义、黑社会并称的世界三大毒瘤之一。
中国依法治理邪教情况
当前,中国境内邪教问题也十分突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并在法律、法规层面出台了一系列条文、规章,为打击邪教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执法依据。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了利用封建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该条例规定:“利用封建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者,处死刑或是无期徒刑;其情节较轻者处3年以上徒刑。”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罪。该法第99条规定:“组织、利用封建迷信、反动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
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作出补充规定:“组织反动会道门,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可以在《刑法》的第99条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1985年9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出了《关于处理反动会道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正确处理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作进一步司法解释。
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专门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作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犯罪行为的处罚问题,为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1999年10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相继公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最高法院还就《解释》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作了“解答”,成为执法机关执法的重要依据。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了利用封建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该条例规定:“利用封建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者,处死刑或是无期徒刑;其情节较轻者处3年以上徒刑。”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罪。该法第99条规定:“组织、利用封建迷信、反动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
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作出补充规定:“组织反动会道门,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可以在《刑法》的第99条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1985年9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出了《关于处理反动会道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正确处理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作进一步司法解释。
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专门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作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犯罪行为的处罚问题,为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1999年10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相继公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最高法院还就《解释》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作了“解答”,成为执法机关执法的重要依据。
看国外依法治理邪教
邪教是世界性的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存在邪教问题。为防范和惩治邪教,世界各国均高度重视邪教的法律治理问题,并出台相应法条或专门立法。
——国外依法治国邪教的情况
法国
2001年5月30日,法国国民会议通过了《对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邪教组织加强预防和惩治法》(简称《反邪教法》),又称《阿布—比尔卡法》。明确界定了邪教的概念、十大特征,规定了取缔邪教组织和惩治邪教犯罪的根据,该法支持邪教受害者家属或社会对邪教头目提起诉讼,特别是可以就受害者造成的心理和精神损害提起诉讼。
美国
美国法律极端强调对宗教自由的保护,其《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内容几乎排除了制定反邪教组织立法的可能性。但美国注重综合运用现有立法的相关条款,限制和打击危害社会的邪教活动。涉及罪名包括:偷漏税、诈骗、绑架、对妇女儿童的虐待及性侵犯、毒品犯罪、洗钱、谋杀、恐怖袭击等。同时,法院和法官在反邪教立法中也发挥了个案指导作用。
俄罗斯
1997年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了《有关道德宗教权利和宗教结社》的联邦法律,为限制邪教活动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
日本
在奥姆真理教地铁施放毒气事件后,日本政府修改了《宗教法人法》,收紧对宗教法人的管辖权,加强对宗教法人的监督管理。
1999年年底又出台《团体限制法》和《被害人救济法》(全称《关于限制进行无差别大量杀人行为的团体的法律》),从而使使奥姆真理教的活动处于法律的监视之下。
比利时
1998年6月,比利时议会颁布法律,对“有害邪教组织”专门做了界定:“本法所指的有害邪教组织是任何从事非法的、造成损害的、危害个人或社会或侵犯个人尊严活动的哲学性或宗教性或自称具有此类性质的团体。”
奥地利
奥地利议会于1998年通过新的《宗教法》,在登记程序中,将宗教组织划分为“被国家认可的教会”以及“被政府合法承认”的宗教。
马来西亚、新加坡
马来西亚利用《反骚乱法令》,新加坡利用《维持宗教和谐法案》制止和禁止邪教活动。
——国外依法治国邪教的情况
法国
2001年5月30日,法国国民会议通过了《对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邪教组织加强预防和惩治法》(简称《反邪教法》),又称《阿布—比尔卡法》。明确界定了邪教的概念、十大特征,规定了取缔邪教组织和惩治邪教犯罪的根据,该法支持邪教受害者家属或社会对邪教头目提起诉讼,特别是可以就受害者造成的心理和精神损害提起诉讼。
美国
美国法律极端强调对宗教自由的保护,其《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内容几乎排除了制定反邪教组织立法的可能性。但美国注重综合运用现有立法的相关条款,限制和打击危害社会的邪教活动。涉及罪名包括:偷漏税、诈骗、绑架、对妇女儿童的虐待及性侵犯、毒品犯罪、洗钱、谋杀、恐怖袭击等。同时,法院和法官在反邪教立法中也发挥了个案指导作用。
俄罗斯
1997年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了《有关道德宗教权利和宗教结社》的联邦法律,为限制邪教活动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
日本
在奥姆真理教地铁施放毒气事件后,日本政府修改了《宗教法人法》,收紧对宗教法人的管辖权,加强对宗教法人的监督管理。
1999年年底又出台《团体限制法》和《被害人救济法》(全称《关于限制进行无差别大量杀人行为的团体的法律》),从而使使奥姆真理教的活动处于法律的监视之下。
比利时
1998年6月,比利时议会颁布法律,对“有害邪教组织”专门做了界定:“本法所指的有害邪教组织是任何从事非法的、造成损害的、危害个人或社会或侵犯个人尊严活动的哲学性或宗教性或自称具有此类性质的团体。”
奥地利
奥地利议会于1998年通过新的《宗教法》,在登记程序中,将宗教组织划分为“被国家认可的教会”以及“被政府合法承认”的宗教。
马来西亚、新加坡
马来西亚利用《反骚乱法令》,新加坡利用《维持宗教和谐法案》制止和禁止邪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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